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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甲与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甲,曾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曾甲。被告:曾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甲诉被告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甲以其与被告曾乙已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曾甲承担。审判员  黄孙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