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青龙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青龙门窗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嘉兴市青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青龙桥。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南路文纬路交叉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青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青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峥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