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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启凤与赖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凤,赖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06号原告何启凤,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华溪村28-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发明,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柳城镇宣平溪电站宿舍。被告赖超平,农民,县桃溪镇华溪村2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凤与被告赖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启凤以将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启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