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金××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