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叶锋与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叶锋,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9号原告:宣叶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美景新村1幢3单元506室。委托代理人:金余一。被告:冯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8号8幢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叶锋与被告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叶锋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叶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宣叶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