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水××软管厂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水××软管厂,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6号原告:余姚市××水××软管厂。住所地:余姚市××江南村。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水××软管厂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11月2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水××软管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高立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