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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松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发富与吴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富,吴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何发富,农民,住松阳县竹源乡小竹溪村75号。现住松阳县西屏镇古湖东区1幢1号。被告:吴华东,农民,住松阳县竹源乡小竹溪村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富与被告吴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发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