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发富与吴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富,吴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何发富,农民,住松阳县竹源乡小竹溪村75号。现住松阳县西屏镇古湖东区1幢1号。被告:吴华东,农民,住松阳县竹源乡小竹溪村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富与被告吴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发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