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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雅玲与徐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玲,徐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32号原告:王雅玲,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龙头山乡龙头山实业公司木工厂。被告:徐佩超,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立交东路3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玲与被告徐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雅玲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