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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15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