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12号原告杭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浙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占××。原告杭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在食堂工作期间,以备用金形式从原告处领得现金。被告离职后,尚有1462973.10元未归还原告,也未提供合理的支付凭据。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备用金。本院认为,本案是备用金结算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