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关献与吴子兵、吴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献,吴子兵,吴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8号原告张关献,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A区38号。被告吴子兵,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农贸城复兴后陈9幢6号。被告吴亚玲,经商,户籍地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1454号商位经商,住义乌市农贸城复兴后陈9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献与被告吴子兵、吴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献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9元,由原告张关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