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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与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徐甲,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基地××幢。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徐甲。第三人: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甲、第三人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温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