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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与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