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与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