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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中××(××)××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中××(××)××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55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项××。委托代理人:陈××、钱××。被告: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外××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中××(××)××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路××楼××室。法定代表人: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中××(××)××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