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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潍商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山东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然。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斌。委托代理人孙冠柱。委托代理人张宪芝,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寒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胜平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