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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