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7号原告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东塬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马比俩,业主。委托代理人郭磊,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12号融汇大厦。法定代表人蔺治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撤回起诉。诉讼费613元,退还给原告甘肃省东乡县东塬乡汽车联运队。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