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肖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