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长富、巩兴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妨害公务、放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杨某9,惠某1,刘长富,巩兴建,李培广,王升开,杜德庆,杨强,黄玉强,孙兴飞,齐金山,闫永康,杨建辉,杨得伟,杨自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