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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朱××(平湖市铭杨经编厂)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朱××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