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85号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江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27元,减半收取计2713.50元,由原告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央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