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水仙与唐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仙,唐柏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4号原告杨水仙,镇镇新建路公益新村21号。被告唐柏尧,章镇镇朱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仙诉被告唐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仙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依法��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杨水仙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