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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水仙与唐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仙,唐柏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34号原告杨水仙,镇镇新建路公益新村21号。被告唐柏尧,章镇镇朱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仙诉被告唐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仙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依法��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杨水仙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