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裘子良与谢道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子良,谢道军,陈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裘子良。委托代理人:马骏。委托代理人:边英华。被告:谢道军。被告:陈都。委托代理人: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子良与被告谢道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子良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子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8元,减半收取计23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354元,由原告裘子良负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