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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裘子良与谢道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子良,谢道军,陈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裘子良。委托代理人:马骏。委托代理人:边英华。被告:谢道军。被告:陈都。委托代理人: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子良与被告谢道军、陈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子良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子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8元,减半收取计23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354元,由原告裘子良负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