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定灿与朱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定灿,朱惠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严定灿,县递铺镇方家上村中村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5712190334。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惠贤,县递铺镇义士塔村义士塔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码××8310712。本院审理原告严定灿诉被告朱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定灿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严定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