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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定灿与朱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定灿,朱惠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严定灿,县递铺镇方家上村中村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5712190334。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惠贤,县递铺镇义士塔村义士塔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码××8310712。本院审理原告严定灿诉被告朱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定灿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严定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