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鲍××、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鲍××,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鲍××。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陈××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