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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童来祥与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来祥,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88号原告:童来祥,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三西村下浦西42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511135352。系个体工商户绍兴县钱清三西新颖节能建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振民,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崇德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623846-8。法定代表人:楼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郦珊珊,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来祥诉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来祥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来祥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1元,依法减半收取3,7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