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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宝达建村有限公司与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冶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宝达建村有限公司,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冶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60号原告:芜湖宝达建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法定代表人:陈宝,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9号1号楼a-273。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五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园和路1019号。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东山村莘家浜。法定代表人:祝惠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宝达建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冶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宝达建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芜湖宝达建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