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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燕丹与颜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丹,颜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燕丹,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海洋学院学生,住浙江海洋学院新区8幢学生宿舍307室。被告颜灵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海洋学院学生,住浙江海洋学院老区23幢学生宿舍201室。委托代理人颜会萍,江省三门县小雄镇建设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丹与被告颜灵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龙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