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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赵茹与赵波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赵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波长期不在家居住,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