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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桥墩镇××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249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