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桥墩镇××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249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