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建成、邱国强等与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成,邱国强,邱建成、邱国强为与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邱建成,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村张家兜13号。原告:邱国强,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村张家兜16号。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法定���表人:周桂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邱建成、邱国强为与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建成、邱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起诉称,2009年7月13日,因被告向两原告购买木屑材料,双方约定:按两原告在被告锅炉房烧木屑的天数计算价款,原告烧木屑的天数共49.5天,按每天价格人民币3300元计算,被告共欠原告木屑货款人民币16335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前述货款,但被告均未付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木屑货款共计人民币163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两原告承包被告锅炉烧木屑时间5月份21天,6月份21天,7月份7.5天,累计49.5天,按每天33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63350元未付。嗣后,被告拖欠该价款不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属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邱建成、邱国强价款人民币1633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4元,由被告湖州市长超利源制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张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