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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杭州××建筑××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杭州××建筑××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123-1号原告:王××。被告:杭州××建筑××司。法定代表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杭州××建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徐加龙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汤 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