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士利与方根根、留春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利,方根根,留春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徐士利,身份证号:(33082419800904003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金村乡金村村29号。委托代理人:徐昌富,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工人路**号*单元。被告:方根根,身份证号:(330824197106111714),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下村村下村70号。被告:留春姣,身份证号:(330824197103200527),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下村村下村70号。原告徐士利为与被告方根根、留春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士利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留春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士利提出对被告留春姣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利撤回对被告留春姣的起诉。审判员 陆世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