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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项江山与胡建合、何国桂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江山,胡建合,何国桂,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江山。委托代理人邱家红。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桂。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弟。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天行。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上诉人项江山、胡建合、何国桂、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均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詹旭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