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跃明与马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明,马振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6号原告王跃明,村上新路106号。委托代理人李殿秋、郎康,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振彪,经商,婺城区苏孟乡汤店村,店面地址: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e区一楼28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明诉被告马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明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实体问题已全部解决,故原告王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