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幸彤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泘沱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彤,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70号原告幸彤,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绒绒,女。法定代理人幸炎昭,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泘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红利。委托代理人郭素芳。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泘沱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素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彤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12元,剩余21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