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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05号原告:潘××。被告: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林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