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瑞明与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瑞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号。法定代表人严和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明,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其现在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陕西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