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徐××,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3号原告:蒋××。被告:徐××。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