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徐××,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3号原告:蒋××。被告:徐××。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