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箬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邱海荣、邱济与邱海荣、邱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邱海荣、邱济,邱海荣,邱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箬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桥,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号。被告:邱海荣,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海防村邱家里51号。被告:邱济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海防村邱家里6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被告邱海荣、邱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海荣、邱济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起诉称:被告邱海荣因办纸箱厂所需,由被告邱济德保证,于2009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约定月利率9.6‰,于2009年5月20日归还。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海荣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从2008年8月13日起计付至2009年5月20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4.4‰从2009年5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邱济德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邱海荣于2008年8月13日经邱济德担保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邱海荣已向原告领取280000元贷款的事实。被告邱海荣、邱济德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过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邱海荣因办纸箱厂所需,由被告邱济德担保,于2009年8月13日申请向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280000元,三方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6‰,还款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如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开始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邱济德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邱海荣发放了贷款2800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邱海荣至今未还借款本息,邱济德亦未代为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邱海荣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邱海荣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未还,还须计付罚息。被告邱济德自愿为被告邱海荣借款提供担保,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海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08年8月13日按月利率9.6‰计付至2009年5月20日止、罚息从2009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9.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邱济德对被告邱海荣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邱海荣、邱济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杰琛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