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林××。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林××、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朱××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