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龙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林××。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林××、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朱××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