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万元姣与周荣信、周甲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信,万元姣,周甲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元姣。委托代理人张安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甲运。上诉人周荣信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荣信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由上诉人周荣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