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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金××、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金××,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被告: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金××、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59元,减半收取计158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29.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