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朱甲,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钱××。被告:朱甲。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钱××负担。审 判 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