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小江与宋全兴、钟飞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江,宋全兴,钟飞琴,毛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91号原告俞小江,22197701298014,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上浦镇东山村上埠头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收取)俞森江,1971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1019801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上浦镇东山村上埠头2号。被告宋全兴,6221978122282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长山新村水坑口66号。被告钟飞琴,682198610288266,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长山新村水坑口66号。被告毛燕龙,8219790927821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达郭村5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小江诉被告宋全兴、钟飞琴、毛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小江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全兴、钟飞琴、毛燕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小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俞小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