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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山兴昌与郑雪祥、徐菊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兴昌,郑雪祥,徐菊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48号原告:山兴昌。委托代理人:沈利。被告:郑雪祥。被告:徐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兴昌诉被告郑雪祥、徐菊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山兴昌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