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山兴昌与郑雪祥、徐菊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兴昌,郑雪祥,徐菊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48号原告:山兴昌。委托代理人:沈利。被告:郑雪祥。被告:徐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兴昌诉被告郑雪祥、徐菊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山兴昌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