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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邢万敏等人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万敏,范皓晌,赵玉梅,范西存,李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扶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94号申请人邢万敏。申请人范皓晌。申请人赵玉梅。申请人范西存。被执行人李达。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扶风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万敏等人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赔偿一案中,被申请人已于执行期间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