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祝荣与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奚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祝荣,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奚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韩祝荣,农民,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14栋4单元101室。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翁建平,董事长。被告:奚方林,助理工程师,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施家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祝荣与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奚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祝荣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韩祝荣承担。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