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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占忠与任智妞(又名任智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91号申请人邹占忠与被申请人任智妞(又名任智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任智娃,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其怒气按经济困难,负债较多,无力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09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其有病而无法收管,其亦无其他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