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与戴甲、戴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戴甲,戴乙,戴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2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戴甲。被告:戴乙。被告:戴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与被告戴甲、戴乙、戴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1元,减半收取284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