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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与戴甲、戴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戴甲,戴乙,戴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2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戴甲。被告:戴乙。被告:戴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与被告戴甲、戴乙、戴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1元,减半收取284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